SCHOLARSHIP
會員子女獎學金

會員子女獎學金發給辦法

第一條 / 台中市廣告服務業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工會)為獎勵所屬會員子女學生在學績優藉資鼓勵起見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/ 凡本會所屬會員子女就讀國內日夜間大專院校、高中(職)暨國中國小成績優良符合下列規定加入工會滿一年以上者,得依本辦法申請發給獎金。

     一、各會員應遵照規定按時繳納各項規費,否則不得享受該項權益。

     二、國民小學:學業成績平均須在九十五分以上(暫定十六名)。

     三、國民中學:學業成績平均須在八十五分以上(暫定十二名)。

     四、高中職學校(含五專一~三年級)學業成績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(暫定五名)。

     五、大專院校(含五專四、五年級)學業成績平均須在八十分以上(暫定五名)。

     六、各級學校操性平均七十五分(或乙等)以上。

第三條/ 本會每年獎學金悉依本會年度預算發給。

第四條/ 本會每年發給獎學金乙次,其金額定如下:

     一、國小每名新台幣:五OO元

     二、國中每名新台幣:八OO元

     三、高中(職)每名新台幣:一OOO元

     四、大專每名新台幣:一二OO元

第五條/ 合於本辦法第二條各項之規定者方得申請核發獎學金,但享受公費待遇者不得申請。

第六條/ 獎學金之申請及發放規定如下:

     一、申請手續:(1)獎學金申請書   (2)學年成績單   (3)戶口名簿影本

     二、審核單位:本會全體理監事均為評議委員,理事長為召集人,凡合於規定者提經理事會經審核後發放。

     三、申請時間: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(請依公文上告知之期限為主)

     四、發放時間:經審查合格者由本會通知至工會領取。

第七條/ 獎學金經費來源:由本會經費提撥。

第八條/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